
面对一出出悲剧,在平复了悲痛的心情后,人们能想到的只有两个字:“问责”!应该问责吗?答案是肯定的。但向谁问责?难道一切的责任都要加诸到领队的身上?采访中,不论是处于风暴中心的领队,还是律师、户外运动专业人士,抑或对这一运动知之甚少的普通人,人们的回答却又都是否定的。向谁问责,这是以生命为代价的考问——沉重,并应该得到答案,到此为止。
法律缺位添困扰
“如果我能通过这个案例推动立法,那将是让我自豪的地方。对我来说,即使二审赢了也不叫赢,只有推动户外运动方面的立法,才是真正的赢。”——骆旋母亲的代理人韦松君
“我问一个律师朋友,我要怎么做才能合法地规避户外运动中的责任风险,那个朋友的第一反应是愣了一下,他说国内还没有适用于户外运动的法律,他只能先尝试着给我两条建议。”老六说。
在“骆旋案”一审判决后,主审法官曾以《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为题发表过文章:“一个新兴事物出现了,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但并不代表就不会产生民事责任,或者所有的损害后果都无人承担。法律缺位了,我们不能因为这个缺位放纵责任。”
这一切都在直白地说明了国内户外运动的现状——遭遇法律空白。
在律师申素看来,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民法原理,组织户外运动并不违法。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没有对参与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界定,而“驴友”个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活动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一旦发生意外,就会出现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来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情况。这和正规旅行社的商业旅游活动不同,作为收费盈利性组织,有相关的法规确认其法律关系和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所谓无过错责任赔偿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有义务保证参加者安全,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看来,除非户外活动发起者进行营利性的收费或者对事故有过错责任,否则作为活动成员,应该自己承担风险。”申素说,从法律上说,户外活动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即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做出甘愿承担致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当致害风险发生时,由自己承担损害后果,“足球、拳击比赛等对抗性很强的运动都属此类。当然,如果这种风险是由于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应由致害人承担。”
谈到户外运动缘何遭遇立法难的问题,申素这样告诉记者:立法是一个审慎而复杂的过程。目前,在户外运动方面,国外也没有相关法律可以借鉴。而且户外运动十分复杂,每个项目又是千差万别、状况不一,因而难以建立统一规定。